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获得的各类财产皆可称之为婚后财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婚后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但并不排除特定情形下会出现例外。在此列举了几种婚后非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一、由于身体遭受损害而获取的医疗费用、残疾人所需生活补贴等;二、在继承遗产过程中所得到的财产,若被继承人明示仅将遗产交由其中一配偶继承;三、收到他人赠送的财产,在赠与人明确表达仅向特定配偶赠予的情况下;四、专供某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五、婚姻持续期限未满十年,退伍军人及转业军人所获得的复员费以及转业费,以及退伍军人所带来的回部队的医药补助费以及回乡生产补助费;六、在离婚案件中,某一方无法立即获得其通过知识产权已产生的经济利益;七、由某一方向其人身购买保险所扣除的费用;八、用于保护某一方劳动权益的维护费用;九、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十、在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