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
肇事罪的主要
构成要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属性,即属于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职位的从业者;
其次,
从犯罪主观心态角度来看,行为人应当是出于过失实施了相关
违法行为,而非故意为之。
若被查证行为人为蓄意制造爆炸事件等恶劣行径,那么便不能直接按照本
罪名论处,而是需要根据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定罪,比如可能涉及到的
爆炸罪以及投毒罪等;
再者,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专门负责监管危险品安全性的相关行政机构所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也是成立本罪的基础条件之一;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
违规行为导致了
重大事故,从而给社会
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那么他才有可能因此被定性为
刑事犯罪。
通常情况下,危险物品的范畴包括但不仅限于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以及腐蚀性物品。
其中,所谓“爆炸性”物品主要涵盖了各式各样的具有爆发性质的物品,诸如各类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等,也包含黑火药、烟火剂、信号弹及烟花爆竹等;
至于所谓“易燃性”物品,便是以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为主以及诸多极易燃烧的化学物质和液剂;
此外,“放射性”物品的构成元素主要包括铀、镭以及其它各种蕴含着放射性能,对人类或者动物健康能够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关于“毒害性”物品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那些能够对人体或家畜带来严
重伤害的其他种类的有毒物质;
与之相对的,“腐蚀性”物品则表现为硫酸、盐酸等可对其他物品乃至人体造成重《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