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关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可由双方自愿协商进行处理;
然而若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庭有权决定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于
产权登记方。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还款金额,还是与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都将在
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来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因此,即便婚姻已经结束,房屋的所有权依旧归属原始产权登记方。
但是,他们需要向离婚对方支付两类主要的补偿内容:
第一个是共同承担贷款的还款部分,其次则是物业价值的相应增加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