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遭遇拥堵导致交通事故时,应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及过失的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判定。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存在过错时,则应当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确定他们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等相关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