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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借贷怎么办

无力偿还借贷怎么办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2024-05-26 12:05:20 已帮助16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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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借贷怎么办
1、倘若您的确面对暂时性的偿还压力,应该与相关的信贷机构展开和洽的沟通,尝试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期限延长或分期付款的解决方案。
2、然而,假设信贷机构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获胜后,但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依旧未能依判还款,该信贷机构便有权申请由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
3、当法院正式开启强制执行程序时,他们将依法对借款人名下的所有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存款等资产进行全面的查询和清查。
4、假如经过调查,发现贷款人名下缺乏适合用于执行的财物并且坚决抵制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那么他将会面临逾期还款等不良记录载入个人信用报告之中,同时也会被禁止参与具有高消费特征的活动和出入境旅行。
更为严重者,甚至可能遭受司法拘留之责罚。
5、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债务的行为,无疑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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