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时,那么在财产归宿情形模糊不明晰的前提下,仍有可能先行判定双方复合之意愿。
然而,若是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实施财产分割,那法院便需综合考虑两种权利的实现,并就财产分割以及否离婚问题予以同步裁判处理,而非在财产归属不明之际优先决定双方婚姻状态之变更与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