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肇事者逃离现场并无处可寻,即便该机动车辆已经投了强制险,也应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反之,若无法确定该机动车辆是否已经投保强制险或者伤患的抢救及丧葬费用超出了机动车辆强制险责任限额,那么对于被侵权人因人身伤亡所产生的抢救、丧葬等费用,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先行垫付。然而,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为伤患垫付资金之后,其管理部门享有权利向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人员追讨垫付款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