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房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必须在达到集资房购买的各项要求之后,购买集资房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时间;
其次,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按照相关法规以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之间的差价,以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