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其股权架构具有显著的资本结合特点时,我们便可以采用较为普遍且简便的平均分配法来进行股份的划分,这对公司的日常运营并无任何不良影响。
然而,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鉴于其明显具备的人际合作色彩,股东的变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的直接影响。
因此,对于股权方面的事宜,我们建议尊重各位股东的意见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