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发现当地公安机关的调解结果存在显著偏颇,他们有权向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诉。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情况,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申诉途径,既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派出所处理结果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