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是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精密分析并最终确认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由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深入讨论并且达成共识;
倘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顺利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则需由房屋征收部门积极组织被征收人参与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疋,或者采取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加以确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