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阐述了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和格式,即,“书面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字确认,同时须在落款处注明立嘱日期(包括年月日)”。
因此,如果是通过打印方式所形成的自书遗嘱,则需要参照手写遗嘱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认定,对此,我们应当保持高度谨慎态度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执行力。
为了避免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导致的争议与纠纷,建议您在制定遗嘱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选择符合法定形式且具有较高公信力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