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伤害案件中,提起诉讼所需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报警记录可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其次,验收单、医疗费用收据等文件也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明;
再次,包括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的陈述等,亦属于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范畴。
此外,还需要其他能够明确伤势情况与加害方身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相关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