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具体条款,在遵循法定程序对财富进行继承时,若被认定为继子女且未与父母建立起抚养或赡养法律关系者,则无权参与继承分配。
继承环节正式启动之后,将首先由排位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介入并主导财产分配,而排序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法享有此项权利。
如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无人能够实际行使继承权的情况下,方可转由排序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介入并主导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