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问题,即便所居住房产为商住两用型,然而50年内产权的房屋实际上超出了政府规定的使用期限,构成了“违建”范畴。
一旦与国家整体规划产生冲突,此类房屋便极易面临拆除的风险。
由于50年内产权的房屋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面临拆迁时,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
其次,无论是40年还是50年内产权的商业工地或工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在到期后均需由业主主动提出续期申请。
然而,续期申请并非绝对能够成功通过,甚至在未主动续期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将被国家依法收回,连同房屋亦将被无偿收归国有。
然而,具体的实施情况仍需依据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部分地区为了满足规划需求,可能会对业主给予适当的补偿措施,例如采用拆迁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