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房产在婚后出售是否必然成为
共同财产的问题,答案并非如此简单明了。
我们需要明确理解何为“
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
存续期内,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全部资产都可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计算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起始点应从夫妻二人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一天开始,直至婚姻关系正式终结。
对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售出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若婚前房产在
结婚前由某一方全额
出资购买,且
产权证书上仅有该方的名字,那么此房产便完全归属于登记者所有。
即使在婚后将其售出,所得收益也仍然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并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若婚前房产在结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且产权证书上仅有该方的名字,但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那么在
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