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对于一般的维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主要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在此责任之内被赋予了“适租维修”的义务。
然而,若房屋损坏确实系承租方过失所致,又或是因意外情况引发的条件所导致,或者双方已事先达成共识,明确规定由承租方来承担房屋的检查与维修工作,则出租方有权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自身责任。
对此,尽管出租方仍需承担部分维修任务,但相关费用理应由承租方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