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缔结婚姻关系后,关于退还彩礼之事宜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经查证,存在如下两种情况:
即在婚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而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且此行为已经对男方及其家庭造成了经济上的困窘;
或者虽然已进行了合法的结婚登记程序,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过。
在此种情况下,男方有权依法向女方要求退回所赠予的彩礼。
然而,这一举动必须是建立在解除婚约的基础之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