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之规则,在当事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其赔偿金额应首先从应当承担之赔偿总额中扣除掉交强险的保额上限,然后剩余部分再由责任人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付。
而倘若当事人的汽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实际情况下,这70%的赔偿责任亦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
同样地,当对方对当事人负有赔偿责任时,其责任比例为3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