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实施征拆行动导致的生产与营业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
市级或县级行政机构应依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资助及奖赏方案,向受到影响的业主提供相应的资助及奖励。
2.受征地影响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该项补偿主要涉及对被征用国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价格的确认与衡量。
对于补偿金额,我们将以不小于征收行为公布日所对应的、与被征收房屋性质相似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并委托有资格进行估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