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用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侵权责任方应当对受害一方进行赔偿,补偿金额为在受害者因伤临时无法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伤口完全痊愈之间,由于无法获得通常工作收入而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若受害人享有固定收入,应以其实际因误工而降低的固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若受害人并未拥有固定收入,则应参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所在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的年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