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情侣间的款项交易,例如用于表达爱情寓意的数字520或1314等小额转账行为,应被视为一种常规的赠予行为,双方关系终止之后便无法行使撤回权。
然而,对于那些针对婚姻缔结目标而进行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行为,可被视为带有特定条件的赠予,倘若未能实现预期的婚姻目的,赠予方可据此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款项,受赠方亦应遵照规定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