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便是被害人所做出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供述和自我辩护之词;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发现场所遗留下的相关物证,例如在被害人的头发或指甲内找到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皮肤碎片等信息;
再次,受害者可能曾遭受过暴力手段的具体物证也需引起重视,例如存在暴力行为痕迹的匕首等物品;
最后,若是受害者可能受到性侵并在衣物上遗留下了加害人身液的话,此类物品也可作为重要证据来使用。
以上所列举的仅为部分重要证据,需要补充的是,能否为犯罪嫌疑人判定罪行,往往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尽可能多地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