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是可以对租赁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并同意的话,是完全有可能更改租赁合同上所记载的姓名的。
然而,如果在未经双方协商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改变合同上的姓名或者以下这些重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性信息;
租赁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建筑结构等相关情况;
租金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租赁期限的长短以及在此期间内租赁物的维护保养事宜;
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