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是有权提出诉讼申请的。
2、依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夫妻双方未能以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有权利向法官递交书面起诉状。
3、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例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并执行调解制度;
但凡调解无果,并且经过司法鉴定认为民事关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之际,应依法准允离婚。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先尝试运用调解机制;
倘若情感关系确已严重破裂,经调解无果,依法应判处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