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夫妇间实行分居行为持续多长时间,均有权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2.配偶之间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商议或诉诸法律途径的方式离婚,若其中任何一方向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则可先由相关的组织机构介入协调,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3.在审判机关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