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之时,务必按照规定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一旦双方预先设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得以满足,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明确表达出关于解除合同的意向并使之送达至另一方。
在解约意图抵达对方后,便标志着解除合同正式生效。
值得关注的是,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将不会对另一方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效果。
然而,倘若对方对此次解约存有疑虑或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