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如存在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且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向其发出两次有效催收信息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旧未能如期还款的情况,应被视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以下几种情形,均可被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