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其具体方式如下:
如果房屋所有权归于某一方,那么该方便有权独立支配拆迁款;
反之,若被拆迁房屋属夫妻二人共有的共有财产,在进行婚姻关系解除时,针对该类拆迁补偿性质的财产,应该参照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即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后进行合理分割,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并决定最终的分割方式。
2、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这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其计算方法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这类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可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具体表达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