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协商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定金的退还需遵循特定的条件限制。
倘若由于交纳定金一方的原因造成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出现,那么交定金的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定金的;
反之,如果是因为收取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必须按照约定向交定金的一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
然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并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过错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引发,那么出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