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进行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而是归类于行政确认行为。
具体来说,这是行政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定,通过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对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做出判断的行为类型。
另一方面,所谓行政许可,则是指在法律普遍禁止的环境中,行政主体接受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并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以从事某项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