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合同是无法自动解除的。
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租金的最后期限,如果这一方未能按照期限履行义务的话,则适用于所约定的期限来解除本合同;
然而,倘若并未在合同中对这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的话,房东首先应以友好的方式提醒承租人及时缴纳租金,在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后,若对方仍未按期缴纳,房东便可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合同将被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自送达至承租人之日起即刻生效,从而使合同得以解除。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