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萌生离婚意愿的情境下,并不仅仅仅限于男方持有户口本就可以解决问题。
若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离婚手续办理,则需双方共同拟定详实的离婚协议条款,随后携带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已经拟定好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达成离婚目的时,同样需要预备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起诉书在内的必要材料,以便在相应程序中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大化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