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商住楼所占地理区域的使用权,若至其期限届满时,则住宅用地可依循特定程序予以自动续期保留。
然而在房地产权属长达七十年后,便可能面临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首先,当涉及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到期之际,可依照特定程序实施自动续期。
其次,如由于城市规划需求等原因,国家需收回该土地及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此时业主亦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并通过类似于拆迁安置的方式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