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发明专利需达到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展现出足够的创造性;
其次,应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再次,须具备实际应用价值及效果。
关于创造性而言,相较于已有的技术成果,本项发明在模范特性以及突破性进步方面均应有明显的优势。
而实用性则意味着,此项发明不仅可以被生产制造出来,而且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带来实际效益。
最后,新颖性则是指,本项发明并不包含在现有的技术领域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