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进行合法容许的分立操作之后,债权人可采用以下两种策略来主张其债务权利:
首先,债权人有权向分立后形成的任何一家公司全面追讨所有的债务;
其次,债权人亦有权选择分别向各家公司提起诉讼以主张其相应的债权权益。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已经成功分离的各个子公司,还是整个集团公司,均需对债权人承担起连带的偿债义务,即每一个独立的公司都应对债权人负有相应的债务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其原本的总债权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