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这一问题上,主要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作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能成为此罪的实施者。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而非故意损害。
再次,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必须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妥善管理与规制,从而维护其正常的社会秩序。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损毁国家确认并进行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经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之行为,且其所导致的后果必须极为严重。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