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设定明确的罪名。
由于该项罪行所侵害的主要对象集中于妇女以及儿童群体,现阶段并未对成年男子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未能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行,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活动。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拐卖成年男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对其进行侮辱、猥亵甚至强奸等恶劣行为,则应依据具体情况,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或猥亵罪等相关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