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是能够接受仲裁的事宜。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属于平等民事主题间所引发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性质的纷争,均可进行仲裁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大类事项并不在仲裁的管辖范畴之内:
其一为婚姻家庭、收养抚育、监护扶持及遗产继承等相关纠纷;
其二则是依法应当由各级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因此,就此而言,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是完全可以提交仲裁机关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的。
《民法典》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