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遭遇无法避免的外界因素影响,使我们无法达到签订合同的初衷时,可选择解除该项合同。
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都能够作为解约的理由,只有真正因为此原因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我们才有资格解除这个合同。
2.如果与主要债务有关,我们发现也存在两个可能的情况需要考虑,其一为“预期违约”,这意味着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任何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出他们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另一个则是“延迟履行”,即在经过催促之后,任何一方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
3.如果我们发现自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可能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原因,例如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这些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我们没有过错,但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继续执行合同会对我们造成不公,这时我们也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然而,这种情况下我们并没有自动获得解除权,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且在此之前,我们还需先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再提出申请。
5.最后,如果我们和对方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