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父母是在子女
结婚前为他们共同购
买房产,此项投入应被判定为仅仅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赠予行为,跟对方配偶毫无关系。
在此设定之下,该套住房将被认定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
婚前财产,在
离婚诉讼中,不会牵涉到财产的分割问题。
然而,若父母在子女结婚前为他们共同购买房产,并且明确表示这套房子是赠送给子女夫妇两人的,此时便可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他们的配偶两方的赠与,于是这套房产就会转变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在
离婚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分配。
其次,关于父母所提供的部分资金,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种处理方法来执行。
至于另一部分由子女及其配偶自行
出资的部分,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相关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处理;
如无任何协议,则这部分资金将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