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主动援引和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在没有任何当事人就此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不应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作出任何评判。
即便是您所涉及的案件确实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但只要您及对方当事人均未对此予以提出,人民法院便无权自行阐明该案已跨越诉讼时效的事实,更不得基于诉讼时效原因而拒绝受理或驳回您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