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之减免税收政策的明确规范如下:
若小型微型企业在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期间内,累计当月销售额未能超过10万元,则该等销售额可予以免除增值税的征收;
反之,若小型微型企业在某一自然月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0万元,然而在此基础上,扣除该月份所涉及的销售不动产所得的销售额之后仍未超出10万元额度,那么,在该月份内该小型微型企业针对各类货物、劳务、服务以及无形资产所实现的销售额,同样享有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