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设置抵押加以保证。
即便设置了此类押品,其效力依然会被判定为无效。
而在婚姻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如下各类财产,均属于夫妇间的共同财产范畴,权益归属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