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决定,他人(债权人)要“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所以,一审判决仅以不知道约定为由要求上诉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其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状况本案系借贷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合同法及证据规则中关于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了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相比较而言,由经手借款关系的被上诉人承担而不应由非经手的上诉人承担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均为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都作为上诉人共同上诉;如果只有夫妻一方为诉讼当事人的,则可以同上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夫妻另一方不是诉讼当事人,无权上诉。
陈所借款的真实性,借款投资是否亏损,债务系何时形成及至起诉时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证据由二被上诉人掌控,依证据规则,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对此未有认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无疑系为虚构债务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对规范人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起到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六、被上诉人蔡一审中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借据及确认的录音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蔡一直明知并确认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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