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未成年人抚养费用时,首先需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要兼顾父母双方所具备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
抚养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支付,如特别情况允许,也可进行一次性的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明确指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妥善解决。
基于此项原则,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具体的指导意见:
1.未成年人抚养费用的数额,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综合决定。
2.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需要承担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则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3.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参考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教育费用过高等,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