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体系可实现跨省域的全面转移。
首先,参保人必须在当前所在城市完成社保缴费的终止手续(即已由原先的参保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后需打印出《参保凭证》,并将此凭证提交至新的参保地经办机构。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会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其次,在接到新参保地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原参保地将会生成并向新参保地邮寄《参保凭证》以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变更类型信息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