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未签署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那么该一方仍然有权单方面撤销此项条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之后,对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并不仅仅是提供抚养权的一方的义务,而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或裁决,并不会影响到子女在必要时刻向未直接抚养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因此,当直接抚养方对另一方未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感到后悔时,他们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未直接抚养方支付子女所需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