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自得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对自身正当权益构成威胁之时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此类关于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接获复议申请之后,应安排在五个工作日限定时间之内,针对是否符合
立案标准进行审理并做出决定。
若该机构决定予以
立案,则从收到复议申请书时起正式受理此案。《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