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之外所生育子女并由其父亲申报户籍的事宜,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如下:
首先,请您携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父亲自己的身份证明以及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前往父亲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管理处)进行咨询和申请。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制度,父母双方均有权利决定孩子的户籍归属问题。
因此,您可以依据自愿原则,选择让孩子跟随父亲或母亲进行户口登记。
在您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材料之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将会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旦审核通过,他们会为您的孩子办理正式的户口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如果您遇到任何困难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寻求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